關于對本市劇毒危化運輸機動車和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保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自2012年11月1日0時起至11月18日24時止,對本市劇毒、危化運輸機動車和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本市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每天6時至23時,禁止在四環路以內道路(含四環路)行駛。
確需上路行駛的本市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須經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北京市運輸管理部門核準,并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件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二、外省、區、市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但持有經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北京市運輸管理部門核準(屬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還須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通行證件的,可按批準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三、外省、區、市載貨汽車禁止在北京市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但以下車輛除外:
1.“綠色通道”車輛(即整車運送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包括蔬菜、水果,水產品,畜禽,肉、蛋、奶等)和為北京市運送生產生活物資的車輛;
2.郵政專用貨車。
上述車輛,須持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檢驗合格標志、交通強制保險憑證、環保標志或經環保部門現場檢測車輛尾氣合格辦理進京貨運通行證件后,每天0時至6時允許進入五環路以內道路行駛。
四、外省、區、市載客汽車需進入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的,須持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檢驗合格標志、交通強制保險憑證、環保標志或經環保部門現場檢測車輛尾氣合格辦理進京客車通行證件。
五、臨時進京客車通行證件和進京貨運通行證件的有效期調整為3天。
六、進京執行任務的警車和救護車輛,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機動車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對本市和外省、區、市機動車的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