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5日頒布,并于1996年8月做了進一步修改。
(1)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國投資人實行國民待遇;外國投資者有權通過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外國銀行得到拉脫維亞中央銀行許可后,有權在拉脫維亞境內開設分行和機構。外商投資法還對外國投資者制訂了保護條款,包括可以將其所獲利潤匯出等。對外資企業雇用的人員(外資企業中的外籍員工除外)應給與社會保障和保險。
(2)從事以下領域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可享受減稅優惠:
-紙張和紙漿工業
-建筑材料制造業
-農機、拖拉機、農業及食品加工設備及零部件制造業
-亞麻及羊毛生產
-發展港口
-食品業
-醫藥業
-旅游業
-電子制造業
-食品加工及儲藏業
-生物工業
-醫療設備制造業
-與環保有關的設備制造及設施安裝
-對工業廢物的再處理及其他回收計劃
-家具生產業
-能源業
-運輸和通訊業
(3)外國企業申請注冊其永久性機構(分支、附屬機構),需向拉企業注冊機構遞交以下材料:
-企業名稱;
-企業所在國家、企業地址、電話和傳真;
-永久性機構內部經營管理相關材料,如設立證明、章程、經營規劃、地址、組織結構及清算程序等;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證明(該企業是其本國公司的證明);
-企業注冊證明文件;
-機構法人代表的姓名、國籍和通信地址;
-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該永久性機構在拉脫維亞設立的證明文件;
-如從事需特別許可的活動,必須提交有關許可證。
工商登記法
根據企業的不同特性和權力,工商登記法規定了對注冊企業的基本要求。
按照拉脫維亞法律,外資企業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合股公司,其中第一種是建立合資公司的最常用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SIA )
創辦合資企業的法定最低固定資本是2000拉特。注冊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注冊申請,
-為創辦該公司,合資各方簽署的文件,
-如果創辦者采用金融投資,則必須出具銀行的通知,證明其確已繳足該數額的資金,
-如果該公司從事受限制的經營活動,則需提交拉內閣或其授權機構所發執照,
-完整的注冊證明。
-在該企業有簽約權的所有人員的簽名。
-證明已納稅的有關文件。
-在其本國進行注冊的有關證明的復印件。
-該外國公司的開戶行出具的證書。
-根據拉脫維亞企業法律的其它特定條款,應遞交的其它必要文件和執照。
SIA一旦在拉脫維亞企業注冊機構注冊完畢,就擁有了法人權利。
(2)合股公司(A/S)
注冊A/S需要遞交以下文件:
-為創辦該公司,合資各方達成的協議。
-有關創辦人的情況介紹(如果是自然人,應提供護照的有關情況;如果是法人,提供全稱及地址)。
-創辦者間達成的協議。
-公司簡介。
-持股人名單。
-創辦該公司的有關證書及契約。
-公司章程。
-該公司成立大會的記錄。
-注冊申請。
-經過授權有關人員的簽名樣本。
-銀行提供的聲明,證明其確已儲蓄足夠金額的固定資本(在合股公司成立之時,必須有1/4的固定資本到位)。
-已交納注冊費和通告已注冊費用的證明文件。
-如果對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有特殊規定,則需要出示執照。
-拉脫維亞法律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它文件。
一旦A/S在拉企業注冊機構注冊完畢,即告正式成立,并具備法人權利,已注冊企業應發布注冊公告。
拉企業法規定,凡在拉登記注冊的公司法人均有權從事進出口貿易。
工商登記法還規定,拉脫維亞所有企業必須向拉注冊機構進行注冊,該注冊機構隸屬司法部,其總辦事處設在里加,企業未經注冊不得營業,否則為違法行為。
企業注冊機構將在15天內將所交注冊申請處里完畢,并在30天內把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果獲準注冊,則申請人會收到一份注冊證書,如果申請人在30天內未收到有關不準注冊的答復,也意味著企業已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