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斯洛伐克議會通過了新的《投資資助法》。該法是根據歐盟及斯本國相關法律制定的,旨在促進斯經濟的發展,縮小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間的經濟差距。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資助(State-aid)又稱國家地區資助,其適用范圍是特定地區,旨在解決地區間發展的不均衡和扶持欠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向其提供吸引外資的支持和創造新就業崗位的支持。新資助法還有利于擴大欠發達地區企業的經濟活動范圍,特別是鼓勵外資在當地建立新的生產設施。強調特殊地區性是國家資助與其它水平資助(如研發援助等)的區別所在。
一、資助比例
資助比例是根據當地具體條件和特點而決定的。在斯洛伐克中部、東部人均GDP較低的地區(與歐盟的平均水平相比),最高國家資助比例可達到認定投資支出的50%。根據歐盟通過的國家資助地區分布圖,斯洛伐克被劃分為四個地區:布拉迪斯拉發地區、西部、中部和東部地區。國家資助措施的高限是根據地區人均GDP決定的。其它指標僅具有參考價值。
根據上述指標,在上述四個地區中,有三個地區人均GDP水平低于歐盟平均水平的 75%。 因此,根據2007年1月1日公布的地區分布圖,不同地區國家資助措施的高限分布如下:中部地區50%、東部地區 50%、西部地區 40%和布拉迪斯拉發地區10%。如果投資項目規模小于5000萬歐元,上述最高國家資助比例可以再增加10%-20%。
二、認定投資支出
認定投資支出包括:土地、廠房建筑和機械設備等有形資產;許可、高新技術和商標等無形資產,其比例可以達到有形資產的50%;新工作崗位兩年的工資,包括全部社會醫療保險;其中對于已享受國家鼓勵措施的有形和無形資產,不能計算在認定投資支出中。無論申請人申請何種形式的資助措施,其總金額不得超過全部認定投資支出的50%,不含對新的就業崗位培訓員工的費用。
三、投資資助項目分類
新投資資助法根據項目內容和享受資助措施的條件,將投資項目分為四類:工業生產、技術中心、戰略服務中心和旅游。
四、申請享受投資資助的條件
1、工業生產:建立新設施,為了實施新生產項目而對原有設施進行升級,對現有設施進行根本性的改造和并購瀕于破產的企業;80%以上的銷售收入來自該投資企業;投入不少于 8億克朗 (合2400萬歐元)購買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4億克朗(合1200萬歐元);用于購買新技術、新設備的投入至少占其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60%;根據項目特點符合環保要求。
如果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 4億克朗 (合1200萬歐元),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2億克朗(合 600萬歐元)。如果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的50%,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2億克朗(合 680萬歐元),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1億克朗(合340萬歐元)。
2、技術中心:包括研究開發及對現有設施的升級。設立新設施,對現有設施進行升級;投入不少于4000萬克朗(合136萬歐元)購買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2000萬克朗(合 68萬歐元);至少 60%的員工具有大學學歷。
3、戰略服務中心:包括IT程序研發中心、客戶支持中心及跨國公司總部等,旨在為客戶提供高附加值服務,在服務領域提供軟件技術及涉及高級人才的高科技。設立新設施,對現有設施進行升級;投入不少于 3500萬克朗(合 119萬歐元)購買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1700萬克朗(合 59.5萬歐元);至少30%的員工具有大學學歷;
4、旅游:旅游服務設施至少提供三種不同的服務,如:客房、體育健身及餐飲服務。 建立新設施,對現有設施進行升級;至少投入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總和中的40%,購買用于提供服務的新技術設施。投入不少于 5億克朗(合1700萬歐元) 購買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2500萬克朗(合 850萬歐元);80%以上的銷售收入來自該投資設施;根據項目特點符合環保要求;如果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2.5億克朗(合850萬歐元),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1.25億克朗(合 425萬歐元)。如果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的50%,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1億克朗(合340萬歐元),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5000萬克朗 (合170萬歐元)。
五、資助方式
國家資助是指為投資項目的啟動提供公眾財政支持,以便創造新的就業崗位。 根據新法,資助方式包括以下幾種:所得稅的減免、對投資者創造就業機會予以補貼、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轉讓國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不動產和財政饋贈補貼。在舊法中, 規定了對新就業崗位員工培訓的資助,現在該項資助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
1、稅收減免:享受稅收減免的投資者,根據上述資助比例,在提交納稅申報單時可以申請稅收減免。享受稅收減免的期間最多為連續的5年,從獲準享受資助時算起,最遲不晚于獲準享受資助后3年。
2、新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比例根據當地失業率決定。對新就業崗位的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補貼期間不超過2年。如果投資者雇用就業競爭力較弱的人員(如長期失業者、剛剛畢業的學生及殘疾人員),補貼按月發放。按所在地失業率高低,每個就業崗位的補貼金額從3萬克朗-16萬克朗。補貼比例等于當地資助比例。因此,如果投資者在斯東部投資,當地最高資助比例為50%,申請的補貼比例也為 50%。
轉移國家及當地政府不動產的補貼:提供這種類型的補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及所涉及的產業及生產活動而定。
3、對新就業崗位員工培訓的補貼:該項補貼在新法中沒有
規定,但在歐盟相關法律中有規定。培訓和教育被分為特殊教育類型和一般教育類型。補貼金額不得超過認定投資支出的一定比例:特殊教育類型的比例為35%,一般教育類型的比例為 60%。
六、申請國家資助審批程序
申請人向斯經濟部提供包括各種附件在內的投資計劃書;斯投資促進局(SARIO)將對內容完整的計劃書進行審查;如果申請合格,SARIO準備專家評估意見,對申請人的商業計劃,申請國家資助的金額、預計財政收入及財政饋贈補貼提出意見;經濟部在其基礎上提出國家資助措施的報價,包括資助金額和資助方式;投資者就上述報價做出承諾;對投資人的國家資助申請批準與否及資助金額等條件,最終由斯政府決定。整個申請過程從提交投資計劃書之日起,需要6個月。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決定給予國家資助,并不意味著政府有義務履行其做出的承諾。特別是資助金額的確定,政府將根據現有財政情況、投資金額、新就業崗位的數量、新建廠的廠址、失業率以及當前各地區經濟社會整體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決定。因此,SARIO無法對資助的實施及金額做出保證,只能對資助的方式和資助的最大金額提出咨詢意見,并協助投資人準備投資計劃書及相關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