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塞浦路斯內政部發布通知,稱歐盟以外公民若滿足下列條件,可以獲得在塞永久居住許可(Permanent Residence)。該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資/金融條件:
(一)可以出具塞浦路斯金融機構的存款證明,能夠證明申請人在塞擁有3萬歐元及以上存款,存款期限不少于3年,存款來源于塞境外。
(二)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不少于3萬歐元的年均穩定可支配收入,收入來源地須在塞境外,收入形式可包括:工資、養老金、股份紅利、固定存款、租金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增加一人,可支配收入證明的收入金額須增加5000歐元。
(三)可以提供個人或配偶名下的在塞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房產必須在塞土地與測繪局登記在冊,屬于居住及其他用途,房產不含稅的市值不得少于30萬歐元,且已經支付購房款不少于20萬歐元,剩余房款的支付來源必須保證由塞境外支付到塞國內金融賬戶。若配偶雙方同為申請人,雙方名下房產不得超過2套。若涉及房產在公司名下,該公司須登記在申請人名下,或者登記在申請人及配偶名下且倆人是公司唯一持股人。
(四)在涉及房產滿足市值條件下,房產形式可以是樓房公寓或獨立式房屋,數量不得超過兩套;或者是含有100平米商店的復合住房,或者是含有250平米辦公區域的復合住房。涉及房產必須是第一次進入交易市場的新房。即日起,二次交易的房產不被認可。
(五)申請人及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滿足條件后可一起獲得永久居留許可。18-25歲之間的子女須依照本政策以申請人身份單獨申請,除非能夠證明子女目前仍是學生,且其申請人父母能夠提供每個子女5000歐元的年均收入證明和按要求提供子女的其他資料。
(六)18周歲以上且經濟獨立的子女,如果其申請人父母可以證明購買每套稅前市值至少30萬歐元的房產,且房產符合上述規定,該子女可以單獨獲得永久居留許可。
二、資格條件
(一)無犯罪紀律且不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
(二)保證不在塞直接或間接被雇傭工作,但可以在塞當地注冊公司擁有股份,由此產生的紅利收入也不影響申請結果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必須至少每兩年訪問一次塞浦路斯
(四)申請資料及其希臘語或英語譯文必須經過公證
三、資料提交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必須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向塞移民局遞交申請,申請費500歐元。
(二)所以申請資料須裝訂成普通卷宗形式,所有資料須有序編號并配有妥善目錄。
(三)所有遞交資料將由塞移民局盡快審閱,并呈內政部長審閱,如有必要,申請人須接受面試審查。
(四)內政部將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結果。
四、時間
若申請人各項條件符合,塞浦路斯內政部將以積極態度做出審查并頒發永久居留許可。自資料提交日起,整個審查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