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稅收體系主要分三級,即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地方級,征收的稅費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服務和進行公共建設。
雖因權力下放,西班牙中央政府不斷向自治區政府分稅,但國家稅收依然占主導地位。通常,稅收由國家統一征收,然后中央政府以財政劃撥的方式向自治區政府和地方政府轉移稅收資金。但是,由于歷史原因,巴斯克自治區和納瓦拉自治區擁有自己獨特的稅收體制。盡管如此,在西班牙境內稅收制度差別不大。
一、國家稅自治區稅
西班牙國家稅收主要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分所得稅(公司稅、個人所得稅、非居民所得稅)和資產稅(財產稅、遺產和贈與稅);間接稅分增值稅、財政轉讓和印花稅、特別稅、進口關稅、保險費稅。自治區稅一般為國家稅中向各自治區分稅的部分。
(一)、直接稅
1、所得稅
(1)、公司稅。根據2004年3月頒布的《公司稅法》和2004年7月頒布的《公司稅條例》,公司稅的納稅主體為:按照西班牙法律成立的實體、經營場所位于西班牙境內的實體、實際管理場所設在西班牙境內的實體。一般情況下,公司稅稅率為35%。
(2)、個人所得稅。根據2004年3月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和2004年7月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條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經常性居所在西班牙境內的自然人,或擁有西班牙國籍、在境外擁有經常性居所、但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某些條件的自然人(如外交及領事服務人員等)。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如下(金額單位:歐元):
稅基 |
全部應繳稅金 |
剩余稅基 |
中央政府稅率 |
稅基 |
全部應繳稅金 |
剩余稅基 |
自治區稅率 |
0 |
0 |
4,161.60 |
9.06% |
0 |
0 |
4,161.60 |
5.94% |
4,161.60 |
377.04 |
10,195.92 |
15.84% |
4,161.60 |
247.20 |
10,195.92 |
8.16% |
14,357.52 |
1,992.07 |
12,484.80 |
18.68% |
14,357.52 |
1,079.19 |
12,484.80 |
9.32% |
26,842.32 |
4,324.23 |
19,975.68 |
24.71% |
26,842.32 |
2,242.77 |
19,975.68 |
12.29% |
46,818.00 |
9,260.22 |
更多 |
29.16% |
46,818.00 |
4,697.78 |
更多 |
15.84% |
(3)、非居民所得稅
根據2004年3月頒布的《非居民所得稅法》和2004年頒布的《非居民所得稅條例》,非居民所得稅稅率如下:
收入種類 |
稅率 |
普通收入 |
25% |
股息、利息、證券的收益 |
15% |
再保險收益 |
1.5% |
海運、民航企業收益 |
4% |
財產收益 |
35% |
短期受聘的外國勞動者 |
2% |
2、資產稅
(1)、財產稅。在西班牙居住的自然人應就其所擁有的、已根據稅務規則定價的全部財產(全球財產)于每年12月31日繳納財產凈值稅。非居民只就位于西班牙的財產或可以在西班牙行使的權利納稅。通常,財產稅最低免征額108,182.18歐元,超過該金額須履行財產申報義務;納稅人經常性住房最低免征額為150,253.03歐元。在自治區政府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以下稅率(金額單位:歐元):
稅基 |
全部應繳稅金 |
剩余稅基 |
稅率 |
0 |
0 |
167,129.45 |
0.2% |
167,129.45 |
334.26 |
167,123.43 |
0.3% |
334,252.88 |
835.63 |
334,246.87 |
0.5% |
668,499.75 |
2,506.86 |
668,499.76 |
0.9% |
1,336,999.51 |
8,523.36 |
1,336,999.50 |
1.3% |
2,673,999.01 |
25,904.35 |
2,673,999.02 |
1.7% |
5,347,998.03 |
71,362.33 |
5,347,998.03 |
2.1% |
10,695,996.06 |
183,670.29 |
更多 |
2.5% |
(2)、遺產與贈與稅。西班牙人作為境內和境外財產的繼承人、受益人和受贈人時,須繳納遺產與贈與稅。稅率如下:
稅基 |
應繳稅金 |
剩余稅基 |
稅率 |
0 |
|
7,993.46 |
7.65% |
7,993.46 |
611.50 |
7,987.45 |
8.50% |
15,980.91 |
1,290.43 |
7,987.45 |
9.35% |
23,968.36 |
2,037.26 |
7,987.45 |
10.20% |
31,955.81 |
2,851.98 |
7,987.45 |
11.05% |
39,943.26 |
3,734.59 |
7,987.46 |
11.90% |
47,930.72 |
4,685.10 |
7,987.45 |
12.75% |
55,918.17 |
5,703.50 |
7,987.45 |
13.60% |
63,905.62 |
6,789.79 |
7,987.45 |
14.45% |
71,893.07 |
7,943.98 |
7,987.45 |
15.30% |
79,880.52 |
9,166.06 |
39,877.15 |
16.15% |
119,757.67 |
15,606.22 |
39,877.16 |
18.70% |
159,634.83 |
23,063.25 |
79,754.30 |
21.25% |
239,389.13 |
40,011.04 |
159,388.41 |
25.50% |
398,777.54 |
80,655.08 |
398,777.54 |
29.75% |
797,555.08 |
199,291.40 |
更多 |
34.00% |
另外,西班牙相關法律對一些財產繼承和贈與還做了相應減免的規定。
(二)間接稅
1、增值稅(IVA)。西班牙增值稅法規與歐盟其他國家基本相似。在西班牙境內,只有加那利自治區、休達自治市、梅利亞自治市不征收增值稅。自1993年1月1日起,加那利自治區征收以增值稅為基礎的普通間接稅,稅率為5%。在休達和梅利亞兩個自治城市,征收生產、服務和進口稅。西班牙增值稅的普通稅率為16%。在歐盟內部購買和進口以下貨物(用于除酒精飲料外的食品及飼料、水、住宅)及提供下列服務(運輸、旅館、餐館、劇院和電影院)時,執行7%的優惠稅率。對以下商品(面包、面粉、牛奶、奶酪、雞蛋、水果和蔬菜;基本上不含廣告的書籍報紙和雜志;藥品;殘疾人專用車輛;殘疾人專用假肢;某些受政府保護的住房)實行4%的超低稅率。此外,西班牙對某些特殊交易(如金融與保險交易,醫療服務,教學服務,住宅租賃等)免征增值稅。
2、財產轉讓和印花稅。西班牙對以下幾種交易還征收財產轉讓和印花稅:公司成立、股本的增加或減少等公司交易稅率為1%;不動產轉讓稅率為6%;動產及管理特許權的轉讓稅率為4%;某些物權轉讓稅率為1%;某些公證書稅率為0.5%。各自治區政府有權對公司成立、股本的增加或減少等公司交易選擇不同的稅率,很多自治區政府稅率高達7%。
3、特別稅。西班牙根據歐盟共同法令對特定消費品(酒及含酒精飲料、碳氫化合物、煙草等)在其生產、加工、進口等過程中征收的間接稅。一般情況下,在加那利自治區(烈性酒和啤酒例外)、休達和梅利亞兩個自治市不征收特別稅。電力稅稅率為4.864%。西班牙在半島本土對汽車征收12%的牌照稅,在加那利自治區征收11%的牌照稅;休達和梅利亞兩個自治市牌照稅稅率為0。對于排氣量低于1600CC的汽油車和排氣量低于2000CC的柴油車,西班牙在半島本土征收7%的牌照稅,在加那利自治區征收6%的牌照稅。有3個及其以上孩子的家庭使用的5至9座汽車實行50%的減免政策。
4、進口關稅。1986年西班牙加入歐共體(現為歐盟)。從1987年開始西班牙執行歐共體的共同關稅政策,與其他成員國采取統一的關稅稅率。
5、保險費稅。保險費稅稅率為6%,由投保人支付,保險機構按月申報、繳納。
二、地方稅
根據1988年12月生效的《地方財政稅》規定,城鎮政府必須征收的地方稅有不動產稅、營業稅和機動車輛稅,選擇征收的地方稅有建筑工程稅和城市用地增值稅。
1、不動產稅。地方政府每年對轄區內不動產按其登記價值征收的一種地方稅。市區不動產最高稅率為1.17%,農村不動產最高稅率為1.11%。
2、營業稅。營業稅根據企業經營種類、營業面積、員工數量等決定征收數量。中央政府公布營業稅最低標準,市級政府可進行修改。
3、機動車輛稅。機動車輛稅一般根據車輛馬力進行征收。人口超過10萬人的城市最多可將該稅提高一倍。
4、建筑工程稅。建筑工程稅一般根據建筑工程和業務的實際成本進行征收,稅率為2.4%-4.0%,人口超過10萬人的城市最多可征收4%。
5、城市用地增值稅。城市用地增值稅一般根據土地轉讓時的土地價值增值進行征收,稅率為26%-30%。
三、違法與處罰
西班牙稅法規定,企業和個人須嚴格履行納稅義務。未正確履行該義務的納稅人將被處以未納稅款的50%至150%的罰款,還有可能將在今后5年內失去免稅權以及接受國家補貼和與國家或其它公共組織簽訂合同的權利。
對于延期納稅,延期0-3個月,將加征5%;延期4-6個月,將加征10%;延期6- 12個月,加征15%;延誤12個月以上時,加征20%,同時加征滯納期間的利息。
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的義務,如不履行應盡義務,將被處以罰款。單一稅種漏稅金額超過90,151.82歐元時,將構成稅務罪。騙取國家補貼金額超過60,101.21歐元時,也構成犯罪。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最多可達偷漏稅金額6倍的罰款和1至4年的監禁。如果違法者為法人,公司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將被視為犯罪人,企業管理者同意或參與了違法行為時,應共同承擔處罰。
四、中西《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根據中西兩國1992年簽訂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兩國對企業和個人在西班牙的稅收(個人所得稅、公司稅、財產稅、地方對所得和財產征稅)和在中國的稅收(個人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就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感興趣者可向我國家稅務總局查詢)。
駐西班牙使館經商處(翟承玉)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