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貿易主管部門是經濟部,其職責包括:制定與外國經濟合作的目標;根據歐盟與第三國貿易政策的規定,特別是在歐盟共同商業政策框架下,與國際經濟組織開展合作;促進波蘭經濟發展,包括支持出口和對外投資、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控制涉及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商品、技術和服務的貿易;管理商品和服務貿易,及技術進出口事宜。
此外,農業和農村發展部、競爭和消費者保護局、財政部海關司等也承擔與貿易政策有關的職能。
波蘭國內與貿易相關的最重要法律是《海關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自1990年起,波蘭對外貿管理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取消了壟斷性外貿經營的管理體制,所有經濟實體享有經營對外經濟貿易的同等權利,除少數商品受許可證、配額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開經營。
2004年5月1日波蘭成為歐盟成員國后,與歐盟其他成員國的貿易遵循歐盟內部統一大市場原則。波蘭與非歐盟國家(第三國)貿易適用歐盟共同政策措施和手段,如共同貿易、共同關稅表等。歐盟與第三國簽訂的國際貿易協議直接適用于波蘭。共同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在共同體進行。歐盟理事會通過直接適用的條例確定貿易手段,歐盟委員會負責政策執行以及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波蘭政府主要負責發放進出口許可,以及因經濟以外的原因,如保護人類和動物的健康,規定進出口的限制(根據成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第36條)。
歐盟法律允許成員國為保護社會公德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動植物、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國家寶藏或者保護商業和知識產權,在進出口和過境時使用禁令、限制或監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構成歧視或變相限制。共同體法令涉及的禁令包括:
(1)某些可用于執行死刑、酷刑或其他殘忍的、非人道的和虐待或懲罰的工具;
(2)侵犯某些知識產權的商品;
(3)伊拉克文物進出口;
(4)向利比里亞出售、無償轉交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援助,從利比里亞進口未加工的鉆石、木材和木制品;
(5)某些種類野生動物的皮毛和其他制品的進口;
(6)瀕危動植物貿易(CITES);
(7)自烏克蘭進口無礦物油含量標準確認證書的葵花籽油。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歐盟禁止貓、狗皮及其制品的進出口和市場交易。
根據波蘭國內法(部長會議法令),波蘭禁止從第三國進口某些種類海豹幼仔的皮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口石棉及其制品。
波蘭對各類動植物產品的進口有檢疫要求,要求對進口產品的特征及進口商的相關信息進行檢查。
除執行歐盟農食品安全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外,《食品衛生和營養法》是波蘭農產品及食品領域的主要法律,該法規定了農產品和食品生產加工運輸全過程的安全衛生、產品營養質量等有關要求以及監管處罰條款,宗旨是保護公眾消費者健康。目前負責國內農產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為農業與農村地區發展部及衛生部。
農產品及食品進出口商在進口/出口農產品、食品前需向波蘭農業與農村發展部下屬的農業市場署申請許可證后方可開展貿易。根據波蘭2003年1月開始實施的《農產品及食品質量法》(Commercial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Products),隸屬于農業與農村地區發展部的農產品與食品質量檢驗總局(IJHARS)負責對進出口農產品與食品進行檢驗檢疫,并簽發進/出口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進出口商需向該局或16個地方分局申請質量鑒定,產品通過檢驗合格后方可放行。
波蘭國家計量局負責制訂國內農產品及食品的產品質量及鑒定標準。
根據波蘭動物檢疫規定,活動物、鮮凍肉及肉罐頭等進口商應向農業部獸醫檢疫總局申請動物檢疫許可證。商品入境時由駐口岸的動物檢疫員查驗產地國簽發的動物檢疫證和波蘭農業部簽發的檢疫許可證。波蘭進口動物及產品的來源地、產品類別與歐盟相同。對波蘭出口的肉類及制品應來自獲得向歐盟或美國出口許可權的企業,或根據雙邊協議經波蘭農業部檢疫人員實地調查認可的企業。
波蘭農業部下屬的“國家植物衛生與種子檢疫總局”負責植物檢疫工作。進口植物及植物產品應在波蘭的邊境口岸接受駐口岸的植檢人員檢查,并出示產品原產國有關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烘干的咖啡豆、茶葉、可可粉、植物調料、原裝草藥、冷凍果蔬、10公斤以下歐洲出產的鮮果蔬菜無需進行植物檢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產品及有害生物目錄由農業部部長發布。
波蘭農業與農村發展部網站:www.minrol.gov.pl
波蘭獸醫檢疫總局網址:www.wetgiw.gov.pl
波蘭衛生部網站:www.mz.gov.pl
波蘭農業市場署網站:www.arr.gov.pl
波蘭農產品與食品質量檢驗總局網站:www.ijhars.gov.pl
波蘭國家計量局網站:www.gum.gov.pl
1994年9月22日,中國和波蘭簽訂植物檢疫協定,目前仍有效。
2007年1月,中國和波蘭規范并確認了波蘭輸華豬/羊腸衣獸醫衛生證書。
2007年3月,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波蘭農業和農村地區發展部簽訂波對華出口乳制品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
2007年5月,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波蘭農業和農村地區發展部簽訂波對華出口禽肉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
2010年5月,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波蘭農業和農村發展部簽署波豬肉輸華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
2014年5月,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波蘭農業和農村發展部簽署肉類產品安全衛生合作諒解備忘錄。
截至目前,波蘭7家禽肉企業、69家乳品企業獲準對華出口;因波蘭今年2月發現非洲豬瘟,原獲準對華出口的10家豬肉企業被暫停注冊資格。相關信息請查詢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