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商資函[2011]72號
【發布日期】2011-02-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201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第五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將部分外商投資審核管理權限下放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資審批事項。為進一步做好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
(一)對于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境內分公司設立和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變更(跨審批機關管轄的除外)、名稱變更和投資者名稱變更,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憑申請書、企業權力機構決議、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原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為企業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
境內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批準證書應記載外國投資者及其股份,如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變動累計超過總股本的5%,需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準證書變更。
三、關于外資并購的管理
交易額限額以下的外資并購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令)規定需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不受上述限額限制,均由商務部負責審核管理。
四、關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的辦理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的調整原則,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各地要嚴格按照《商務部關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第20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確認書。商務部將加強督導和檢查,對于未按規定及時備案或違規出具確認書的部門,責令其糾正或撤銷;情節嚴重的,暫停其確認書出具資格。
五、關于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投資問題
為審慎監管,經商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如有境外投資者申請以跨境貿易結算所得人民幣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幣來華投資(包括新設立企業、對現有企業增資、并購境內企業及提供貸款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先函報商務部(外資司),待商務部(外資司)復函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并需在批件中明確出資貨幣形式和金額。
六、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境內投資
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視同境外投資者,其境內投資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做好上述企業的審核管理,加強工商、外匯等部門的溝通與合作。
七、關于加強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的審核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審核管理外商投資服務業審批事項。對于融資租賃、國際快遞、廣告、拍賣以及省、市、自治區范圍內增值電信等涉及專項規定管理的行業,小額貸款、市場調查、信用評級、保安服務等敏感行業,以及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及管理等涉及大額資金流入的行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嚴格審批,與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溝通,遇有問題及時向商務部(外資司)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