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寧7月16日電 (記者龐革平)2012年1月15日,發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今天上午在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大化,柳州市柳北區三個法院做出一審宣判。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相關人員覃乃義、余陽先、羅傳興有期徒刑3年至緩刑3年6個月不等。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相關人員曾宜、李四軍、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5年至緩刑3年6個月不等,對上述10名被告人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2萬元不等。
同時,大化人民法院和柳北區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原任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曾覺發、原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藍群峰、原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韋毅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不等,三被告人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共85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 2012年1月13日,廣西河池市龍江河段水質出現鎘含量嚴重超標,河流沿岸數百萬群眾飲水受到嚴重影響。2012年1月17日,環保部門在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河公司)冶化廠附近的出水口前抽查監測外排水的鎘含量為0.216/L;同月17日、19日對金河公司冶化廠總排口前的水抽查監測鎘含量分別為0.075/L、0.096/L;均超過國家對企業水污染物鎘排放0.05/L的標準。據調查,金河公司冶化廠在無防滲、無防雨、無防流等無“三防”設施的情況下,仍將鎘含量超標的廢渣約7萬噸裸堆在渣場上,因雨水沖刷后的污水經過一個天然溶洞出水口后流入龍江河。這次嚴重污染事件共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經濟損失2450多萬元。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從他人手中轉租河池市金城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以下簡稱:立德粉廠),與李四軍、毛文明等人采用濕法提銦生產工藝非法生產銦、碳酸鋅等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鎘廢液沒有經過相關處理,通過廠區內的溶洞直接排入龍江河。
2012年1月12日至15日,該廠進行衛生大清理時,將所清洗廠內設備污水和廢水直接排放到龍江河內,導致2012年1月13日在河池市龍江河宜州段水體重金屬鎘含量嚴重超標。
被告人曾覺發作為河池市環保局分管環境監察等工作的副局長,在2010年6月29日,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河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存在環境污染隱患問題,但其僅在現場口頭提出整改意見,事后沒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該廠及時消除隱患。后河池市政府有關領導對此作了兩次批示要求整改落實,被告人曾覺發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也沒有向市政府匯報整改工作情況。此后,被告人曾覺發雖然再次簽發了《關于加強2012年元旦春節期間環境安全管理的通知》,但該文下發后,市監察支隊并沒有按規定到金河公司冶化廠進行排查,被告人曾覺發也未引起足夠重視。直至2012年1月19日龍江河發生重大鎘污染事件6天后,發現渣場依然無任何“三防”設施。
另查明,被告人曾覺發從2011年到2012年期間,共收受多家相關企業的現金共計45000元,均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被告人藍群峰和被告人韋毅作為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和副大隊長,對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簡稱立德粉廠)未能進行嚴格監管,從而使立德粉廠得以常年逃避環保監管。2011年4月起,立德粉廠違法進行重金屬銦的生產,將生產銦所并產生的大量高濃度含鎘廢水,通過管道排放到廠區內的溶洞豎井處,流入龍江河中。
另查明,被告人藍群峰和被告人韋毅利用其擔任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和副大隊長職務之便,分別多次收受相關企業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0500元和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2年1月中旬,廣西河池市龍江河宜州河段水體鎘含量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類標準約80倍。經專家組認定:金河公司冶化廠和立德粉廠與本次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質重金屬鎘,嚴重污染環境,嚴重威脅沿河民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2450多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覃乃義、余陽先、羅傳興作為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者,負有整改落實、監督管理不到位責任,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覃乃義、余陽先、羅傳興犯罪的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嚴處。但3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余陽先、羅傳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決定分別對其宣告緩刑。
被告人曾宜、李四軍、毛文明等7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將含鎘量嚴重超標的生產污水排放入龍江河,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涉案被告人中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或宣告緩刑。
被告人曾覺發身為負有環保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重點污染源企業長期疏于監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告人曾覺發還利用擔任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的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轄區內被監管企業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藍群峰和被告人韋毅身為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和副大隊長,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但兩被告人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告人韋毅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監管企業的財物,為所監管企業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