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9日)發布,如何懲治網絡大謠有新依據。中國之聲記者專訪司法解釋起草人,解讀司法解釋對利用互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
依據《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規定,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種犯罪的危害是什么?與利用互聯網進行誹謗有什么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杜曦明對此進行了解讀。
杜曦明:《解釋》的第五條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兩種具體的行為方式,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相比,主要是侵害對象的區別,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指向的是自然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一般來說是不指向自然人的,而是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這種信息在網絡上發布出去,很容易蠱惑民眾,引起社會的恐慌,在造成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我們也注意到,近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發生了多起群體性事件,大多是因為不法分子編造虛假信息并且在信息網絡上散步所引發的,這種行為是具有相當危害性的額,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和處罰。
《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此類犯罪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新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分析:
李睿懿:主要是針對當前個別不法分子在網站上發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或者上網收集與被害人、被害單位有關的負面信息,并主動聯系被害人、被害單位,提出來幫助他們刪帖、“沉底”為由,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根據現在司法實踐掌握的情況,這類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也就是所謂的“發帖型”敲詐和“刪帖型”敲詐,這兩類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助信息網絡對他人實施要挾、脅迫,被害人基于恐懼或者因為承受某種壓力而交付財物,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解釋把它明確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行為人沒有以捏造并散布負面信息為手段主動實施要挾、沒有與被害人主動聯系刪帖事宜,在被害人主動上門請求刪帖的情況下,以“廣告費”、“贊助費”、“服務費”等其他名義收取被害人費用的,就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根據《解釋》相關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另外,涉案“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