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任務 從平安銀行前員工處買600多條個人信息 冒名違規辦卡
為了完成信用卡辦理任務,北京銀行的14名員工從平安銀行前員工余某手里買來600多條客戶個人信息。
直到卡被消費、透支,很多客戶甚至還不知道自己辦了信用卡。而銀行為此損失210萬元。
今天記者獲悉,余某因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而北京銀行涉案的14名員工或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由 結識銀行員工 辦一張卡能得50元
余某原是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職員,2012年5月辭職。
據余某稱,2010年他在平安銀行工作時,認識了北京銀行芳草地支行的客戶經理趙某,“當時他們銀行有辦信用卡的任務,趙某就問我有沒有客戶信息”。
當時,余某和趙某談好的價格是辦成一張信用卡,給他50元作為辛苦費。后來,北京銀行有十多名員工都找余某辦卡,員工涉及的網點有芳草地支行、紅星支行和朝外支行等。
提供600多條個人信息 獲利3萬余元
余某說,他在平安銀行工作時,有客戶會找他辦信用卡,客戶的信息包括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和收入證明等,他都偷偷用數碼相機拍了下來。
還有一部分客戶的個人信息是他在平安保險工作時積攢下來的。另外一部分是中介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讓他幫著辦信用卡。
余某說,每次他都是從北京銀行直接拿申請表,照著自己以前收集的個人信息資料或者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填寫好申請表,直接交給北京銀行的人。用這種方法,余某從2010年4月到2011年年底,共提供了600多條個人信息,從中獲利3萬余元。
被冒名客戶 不知道自己辦了信用卡
按照銀行的規定,信用卡需要本人帶著有效的證件、證明材料親自辦理。但是,在余某案件中涉及的多張信用卡,最后警方在取證時,連卡主本人都聯系不上。有的被冒名辦卡的當事人,更是連自己有了北京銀行信用卡都不知道。
余某稱,他將很多客戶的信息提供給北京銀行員工,這些客戶中有不少他并沒有見過,客戶也不知道自己辦了信用卡。對于這些情況,他表示都對涉及的北京銀行員工講了,他們是知情的,“正常辦卡也就不用給我50元的辛苦費買信息了”。
后來,找余某買個人信息的北京銀行員工找到他,稱很多客戶反映沒有辦過卡,但是出現了信用卡消費的情況。這時余某再去找中介公司和擔保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案發 賬戶活動異常 惡意透支210萬元
2012年7月11日,北京銀行信用卡中心報案,稱其14名員工在原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職員余某處大量購買客戶信息,辦理信用卡。
原來,2012年4月,北京銀行發現有50余張該行的信用卡通過自動存取款機頻繁進行存取款業務。發現異常后,北京銀行進行查詢,發現共有272張北京銀行信用卡的賬戶存在相同的異常交易情況。
經查,272張信用卡的賬戶均產生了逾期未還款的情況,其中還有96個賬戶存在惡意透支行為,共涉及金額210萬元。后來,北京銀行發現涉及的272張問題信用卡是該行14名員工推廣辦理的。
最終,14名員工承認,辦理信用卡的個人信息都是從余某手中購買的。
北京銀行又結合這14名員工的陳述對余某名下在北京銀行辦理的信用卡進行查詢,共發現了900余張違規辦理的北京銀行信用卡。
判決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被判刑一年
據西城檢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1年年底期間,余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共計600余份,獲利3萬余元,應當以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審理,西城法院認為余某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但鑒于他能積極認錯,配合警方工作,家屬又積極退賠非法所得,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記者了解到,如今余某已刑滿獲釋,而涉案的14名北京銀行員工均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講述 涉案員工:主任完不成指標每張罰款70元
為什么要購買客戶信息?涉案的14名北京銀行員工均稱,因為有辦信用卡的指標,才從余某手中買信息。
北京銀行朝外支行員工徐某的工作是現金柜員,他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行里給他下達的任務是每年推廣20張信用卡。“如果我完成了指標,銀行就會按照每張卡50元的額度獎勵。如果沒完成,就會按每張50元從獎金里扣除。”徐某說。
而作為朝外支行營業室主任的李某,任務是每年要完成30張信用卡,如果完成指標,每張獎勵50元,完不成每張則要處罰70元。
在職員工:推銷信用卡是領導頭等大事
北京銀行某支行現金崗位員工李畫庭(化名)告訴記者:“北京銀行確實有信用卡任務,而且不好完成。”
李畫庭說,北京銀行的客戶以老年人居多,加上現在信用卡市場萎縮,辦理信用卡就成了銀行領導的頭等大事之一。上到支行行長、營業室主任,下到柜員甚至派遣工,都有不同的任務要求。
李畫庭表示,每天早晨領導開會必說的一件事就是信用卡,除了一些激勵員工努力辦卡的話外,還會把其他支行的情況拿來比較。如果有人完成的情況好,甚至能被領導稱贊為其他員工學習的楷模。
為完成任務 親戚朋友同學都得聯系
“我們行就規定,如果第一季度能完成全年的信用卡任務,就會有每張100元的獎勵,以后的三個季度完成任務都是每張獎勵50元。”李畫庭說。
李畫庭稱,她為了完成每年15張信用卡的任務,親戚、朋友甚至小學同學都得去聯系,求別人幫忙填信用卡審批單。可是每年都有任務,資源用完了,只能到外面找。曾經有人給她出過買客戶信息的“招兒”,最終她并沒有使用。
李畫庭稱,她能理解同事買信息違規辦卡的心理。
析案 行長:追求發卡量是銀行的失職
據央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我國信用卡累計發卡量為3.31億張。
在某知名銀行工作的支行行長李晶晶(化名)表示,各家銀行的信用卡地盤爭奪戰從未停止。北京銀行拼命想提升信用卡市場的占有率,正是現在我國各家銀行信用卡“跑馬圈地”的縮影。
李晶晶介紹,信用卡辦理的最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親核親訪”,簡單地說,就是要親眼看到信用卡申請人在申請單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并且到信用卡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進行核實,“這點對于現在的各家銀行來說,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要求”。
記者在涉案的14名北京銀行員工的詢問筆錄中看到,當警察詢問是否遵循了信用卡辦理規定發卡時,他們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李晶晶表示,北京銀行的這14名員工連申請人都沒見過,拿著別人填好的單子就上交。銀行由于過分追求發卡量,降低審查規格,在風控環節出現疏漏,損失了210萬元。涉案的員工是不負責任的,而銀行則是失職的。
律師:14人未追刑責 或因法律規定不明
北京致尚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顯峰表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張顯峰認為,這里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部門和行業掌握的個人信息。只要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張顯峰主任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情節犯罪,只有到了情節嚴重的地步,才可能構成此罪。但是,由于法條規定不明確,往往在實踐中不能明確認定何為“情節嚴重”。
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情況來看,具備以下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獲取多人信息的;多次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給公民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到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對國家安全以及社會民生造成影響的;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
張顯峰主任說,該案中涉及的北京銀行的14名員工,如果滿足“情節嚴重”的情況,當然就構成了犯罪。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警方并沒有認定他們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所以沒有進行偵查并移交給檢察院起訴。